question-icon 不胜任工作被解雇的员工能获得补偿金吗?

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说我不胜任工作要解雇我。我想知道,像我这种因为不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的情况,能不能从公司拿到补偿金呢?心里很没底,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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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胜任解雇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员工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后能否获得补偿金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所谓不胜任工作,指的是员工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无法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正常工作标准。比如,销售人员未能完成规定的销售业绩,生产工人的产品合格率远低于平均水平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需要证明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不能仅仅凭借主观判断就做出解雇决定。而且,公司应该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这些措施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或者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等法定程序就直接解雇员工,那么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不胜任工作被解雇的员工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补偿金的。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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