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能否随意中止履行?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我这边得先履行债务。但最近我有点担心对方之后没法履行他的义务,就不想先履行我的债务了。我就想问问,像我这种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能不能随意中止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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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是不能随意中止履行的。这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先履行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比如,有证据表明对方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面临破产清算;或者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等。如果仅仅是主观猜测,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那么先履行方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能随意中止履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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