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是否可以采用邮件送达?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邮件送达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可行的问题。下面将详细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关于送达方式,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送达有详细的规则。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涉外行政诉讼中,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那么是可以采用邮件送达的。不过,这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二是如果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才视为送达。也就是说,不是简单地把邮件寄出去就算送达了,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时间要求。 综上所述,涉外行政诉讼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邮件送达,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操作,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对送达方式有疑问,建议及时与法院沟通,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