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能否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


在探讨涉外合同能否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指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存在关联,比如合同一方是外国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合同的履行地在国外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合同订立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 对于涉外合同而言,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口头形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明确的书面证据,当事人很难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信息,可能导致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不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非书面形式的涉外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也成立。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发货,买方接收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合同关系的存在。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在涉外合同中,如果涉及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外国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有些国家可能对某些类型的合同有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但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明确约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果确实需要采用非书面形式,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