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有哪些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方面。该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例如,小王租了一个房子,后来发现这个房子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这个租赁合同在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过,如果房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拿到了许可证,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有效。 其次,在房屋转租问题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小李经过房东同意把房子转租给小张,小李的剩余租期是一年,他却和小张签了两年的转租合同,那么多出来的这一年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就是无效的。 再者,对于装饰装修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比如小赵经房东同意装修了房子,后来房东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小赵就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的残值损失。 此外,在房屋租赁中,还涉及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