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是什么?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主体方面来看,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登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批准等。 在行为表现上,这些工作人员必须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徇私舞弊,就是为了个人私利或者私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或登记。滥用职权,则是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例如,明知申请公司设立的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却仍然批准其设立;对不符合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条件的申请,违规予以批准等。 而要构成此罪,还必须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重大损失一般包括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国家金融安全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金融从业者来说,了解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有助于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业务,同时也能增强对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意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