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加入失信的条件是什么?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已经到强制执行阶段了,不太清楚被执行人要符合什么条件才会被法院加入失信名单。我想了解下具体是哪些条件,这样心里也有个底,看看被执行人有没有达到这些标准,以便推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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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强制执行时加入失信名单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严厉措施,目的是促使其履行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加入失信名单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其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比如,被执行人故意制造虚假证据,妄图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或者使用暴力手段阻止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是要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其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有些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仲裁来转移资产,或者直接隐匿财产,让法院无法执行到其财产,这显然是在故意逃避执行责任,也会被纳入失信。 其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院通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若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这属于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也是符合加入失信条件的。 其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一些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这个限制令,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其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却没有正当理由就不履行这个协议,也会面临被加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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