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我国,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首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打个比方,张三欠李四一笔钱,法院判决张三还钱,张三自己有足够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能够偿还这笔欠款,但就是故意拖着不还,这就是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就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其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比如王五为了不还钱,伪造借条,想让法院误以为债务不存在;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暴力威胁,阻止他们执行判决,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损害了司法权威,是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再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像赵六明明有钱,却通过和别人虚假打官司,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虚假仲裁来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以此逃避还钱的责任,这种做法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会面临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另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存款、房产、车辆等,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那就是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同样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还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一旦被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就不能进行一些高消费行为,比如不能坐飞机头等舱、住高档酒店等,如果违反了这些限制,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最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比如约定分阶段还钱,但被执行人没有正当理由却不按照协议履行,这种情况也会被视为失信,从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对履行义务的方式、时间等进行重新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