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列为失信人员?
在我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就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列为失信人员。
首先,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简单来说,就是不想让法院正常执行判决,通过造假证据、使用武力或者威胁相关人员等手段来阻止。比如,伪造借条来混淆债务关系,或者威胁执行人员不让其进屋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到了这种情形。
其次,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意思是通过虚假的法律程序或者偷偷把自己的财产藏起来、转移走,让法院没办法执行到财产。像有些人虚构一个债务诉讼,把钱转移到所谓的“债权人”名下。
再者,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当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按照规定报告,就属于这种情况。
然后,是违反限制消费令。法院会根据情况限制被执行人的一些高消费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不遵守这些限制,比如偷偷去星级酒店消费,那就违反了规定。
最后,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却没有合理原因,就是不按照协议去履行义务。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存在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也就是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人。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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