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在我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下这些行为,就可能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首先,要是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进行威胁等恶劣方法来妨碍、抗拒执行,这种情况是会被列入的。简单说,就是明明有判决要求执行,却通过不正当手段阻止执行的进行。比如伪造借条来混淆债务关系,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暴力抵抗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提到了这种情形。
其次,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也不行。像故意制造假的诉讼案件来转移财产,或者偷偷把自己的财产藏起来、转移到别处,让法院没办法执行到财产,这是不被允许的。这同样也是上述规定中所涵盖的内容。
再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也会面临被列入名单的后果。财产报告制度就是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向法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按要求报告,那就是违反了制度。
另外,违反限制消费令也是其中一种情况。限制消费令是对被执行人在消费方面的限制,如果违反了,比如在被限制消费期间去高档酒店消费等,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最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也会导致被列入。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合理原因却不履行,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存在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也就是通常说的“老赖” 。
财产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按规定向法院如实报告自身财产情况的制度。
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在消费方面进行限制的命令。
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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