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不同意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否有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我爱人去办离婚,可我俩都不想等离婚冷静期,觉得没必要。但工作人员说有规定得等。我就想知道,我们双方都不同意这个离婚冷静期,它还会生效吗,法律上到底是咋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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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协议离婚程序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规定来看,离婚冷静期是具有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只要选择协议离婚,就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这一法定程序。 不过,如果双方确实都不同意经过离婚冷静期,并且都有离婚的意愿,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诉讼离婚程序相对复杂,所需时间和精力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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