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租了套房子,房东突然要提前解约,还不想赔偿。我想了解下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的司法解释,看看房东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认定,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这个司法解释里具体有哪些对租客有利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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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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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首先,明确了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就好比盖房子得有合法的“通行证”,没有的话,签的租房合同可能就不作数。 其次,关于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合同解除时,如果是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是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这就告诉我们,装修房子得先和房东商量好,要是最后不租了,装修的东西怎么处理得按规定来。 再者,对于转租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租客要把房子再租给别人,得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时间不能超过自己租的时间,房东发现转租也不能一直拖着不管。 此外,在房屋租赁中涉及到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保障了租客在一定情况下的购买权利,但也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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