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出租有哪些相关司法解释?

我有套房子打算出租,但是不太清楚房屋出租方面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相关司法解释,比如租客损坏房屋物品怎么处理,提前解约又该怎么办,这些在司法解释里是怎么规定的,好让我在出租房屋时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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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租
  • #租赁纠纷
  • #合同效力
  • #装饰装修
  • #优先购买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与房屋出租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主要围绕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展开。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不过,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就好比你要出租的房子得是按照合法规划建造的,不然签的合同可能就不作数。 其次是装饰装修问题。解释里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而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合同解除是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是因承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简单来说,就是租客装修房子要经过房东同意,最后怎么处理装修部分得看是谁违约。 再者是转租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房东如果知道租客转租了,要及时提出反对,不然过了六个月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了。 还有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租客有优先购买所租房屋的权利,但如果房东没按规定通知,租客只能要求赔偿,不能直接说房东和别人签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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