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诈骗罪案件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挽回损失,但存在特殊情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犯罪人的刑事处罚时,一并解决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对于诈骗罪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在诈骗案件中,通常是被害人的财物被非法占有、处置,并非是财物被毁坏。所以,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在诈骗罪中,司法机关会先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如果经过这个程序,被害人的损失仍然没有得到完全弥补,那么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诈骗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先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程序,不足部分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