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甘肃寻衅滋事起诉后可以撤诉吗?

我在甘肃,涉及一起寻衅滋事的案子,现在案子已经起诉了。我心里挺担心的,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就想问问在甘肃这种情况,起诉之后还能不能撤诉呢?我特别想知道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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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甘肃寻衅滋事起诉后是否可以撤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就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通常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定条件下,自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撤诉。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的。 对于公诉案件,包括寻衅滋事罪在内,一旦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是没有权力撤诉的。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其起诉与否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考量,并非取决于被害人的意愿。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被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此外,如果存在法定的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在甘肃,对于寻衅滋事起诉后,被害人不能撤诉,但如果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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