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纳税人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我是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时采用了简易办法。但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抵扣进项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看看自己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希望有人能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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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计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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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一般纳税人和简易办法计税以及进项税抵扣的概念。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简易办法计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是因为简易计税方法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比如,某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销售一批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征收率为3%,那么应纳税额就是100×3% = 3万元,这里是不考虑进项税抵扣的。 不过,如果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对于一些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抵扣的。但对于其他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如果明确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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