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退回侦查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探讨案件退回侦查阶段能否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案件被退回侦查时,意味着案件的证据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在这个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那么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例如,犯罪嫌疑人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且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那么其本人或者家属、辩护人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不过,申请取保候审是否能得到批准,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证据收集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社会危险性,那么即使符合部分取保候审条件,也可能不会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所以,案件退回侦查阶段是有可能取保候审的,但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司法机关的具体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可以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