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生活费可以先拿吗,这样合法吗?
我受了工伤,现在生活开销很大,手头有点紧,想让单位先把生活费给我。但又担心这样做不合法,所以想问问工伤后提前拿生活费这种操作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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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处理的过程中,工伤后先拿生活费这种情况是有一定法律依据和操作可能性的,总体来说在合理范围内是合法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待遇这一概念。工伤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应享受的一系列保障和补偿。其中,生活费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以‘生活费’表述,但其实包含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待遇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实际上就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来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单位是有义务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工资待遇标准来支付费用的,这其中就涵盖了类似于生活费的部分。 如果单位按照规定正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就相当于保障了工伤职工的生活费用。而如果职工希望提前支取部分费用用于生活开销,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这种协商一致的提前支取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生活保障。 不过,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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