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经费能要回来吗?

我和前任恋爱期间,我承担了大部分恋爱开销,像吃饭、旅游之类的费用。现在分手了,我心里有点不平衡,想把这些恋爱经费要回来,可又不确定法律上支不支持,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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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关系中,恋爱经费能否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赠与和借贷。


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自愿把东西给另一方,不要对方还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在情人节送的鲜花、平时一起吃饭看电影的花费等,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这种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一旦交付,赠与人就不能再要求返还。


借贷则是指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如果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款,有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这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是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另外,对于一些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赠与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因为这种赠与通常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前提。一旦结婚的条件无法实现,赠与方有权要求撤销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以,恋爱经费能否要回来,关键在于判断这笔费用是属于赠与、借贷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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