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提存的给付条件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提存的事务,不太清楚它具体的给付条件。想了解在实际情况中,到底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提存机关才会把提存物交给另一方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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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提存是指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正式履行合同之前,由其中一方将其应当给付之标的物提交公证机关,在双方于合同中所商定的给付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将提存物交与另一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担保提存的给付条件如下: 首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比如说,债务人按照约定准备好交付货物,债权人却毫无合理原因就是不接收。 其次,债权人下落不明。当债权人消失不见,债务人找不到人来接收标的物时,可进行提存。 再者,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时候,因为无法确定谁来接收,也可以提存。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但符合法律精神的情况。 另外,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相关概念: 担保提存:交易双方或经济活动当事人在特定阶段将标的物提交公证机关,在商定条件满足时由提存机关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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