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事务时,涉及到了提存相关的情况。不太清楚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具体有哪些。想详细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状况下,才能符合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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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标的的给付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里要注意,只有在债务人现实提出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拒绝受领才成立,现实提出履行既可以是实际交付物品,也可以是口头表示要交付。要是债务人没有实际提出给付,那就不构成债权人拒绝受领。比如,商家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给买家送货,买家能接收却无故拒绝,这就属于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其次,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不仅仅是不知道债权人在哪里,还包括连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都联系不上。不过,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指定了代理人,或者依据《民法典》被宣告为失踪人且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那就不能构成提存的原因。
再次,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出现这些状况后,债务人不知道该向谁履行债务了,这种情况也可以提存。
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等情况。
总之,这些规定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障债务人的权益,让债务人在遇到上述难题时,能够通过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相关概念:
提存: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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