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提存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的时候,听到了提存这个词,不太明白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提存。就想搞清楚到底满足哪些条件,债务人才可以把标的物进行提存,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让我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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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呢,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想要履行债务,却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很难履行的时候,把要给债权人的东西交给专门的机构保存起来的一种做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当出现下面这些情形时,债务人就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首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意思就是债权人有能力接受债务人给的东西,但是没有合理的原因却不接受。比如,合同约定好了交货时间地点,卖方按时去交货,买方却毫无理由地不接收货物。 其次,债权人下落不明。也就是债权人搬家了、失踪了等,债务人找不到债权人,没办法把东西交给他。 再者,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知道该把债务对应的东西交给谁。 另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适用提存。 提存的意义在于保护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一直无法完成债务履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概念: 提存: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特定机构保存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 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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