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后查到对方给小三的钱还能要回吗
我和前任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了,最近偶然发现他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给了小三不少钱。我心里很气不过,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把这些钱要回来啊?想了解下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需要走什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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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小三钱,在一定条件下是能要回来的。 首先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特殊情况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种行为既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该赠与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比如一方偷偷用夫妻共同存款给小三买房子、车子等大额财物,这种情况原配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如果想把钱要回来,首先可以尝试和对方以及小三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赠与合同等,以此确定给小三钱的事实以及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一般会支持原配的诉求,判决小三返还相应款项。 不过要注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发现后要及时主张权利。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的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一般秩序和其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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