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在探讨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随意撤销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一般情况下,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里说的财产权利转移,对于动产,通常是交付;对于不动产,则是办理过户登记。比如,你要送朋友一台电脑,在把电脑交给朋友之前,你可以改变主意不送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不过,有几种特殊情况,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第一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意味着赠与人的赠与意愿是经过深思熟虑且被法律确认的。例如,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公证处对赠与房产的合同进行了公证,那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种是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像一些企业承诺向灾区捐款、学校承诺设立奖学金等,这些赠与涉及到公共利益和道德责任,一旦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随意撤销。这是因为公益事业需要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如果允许随意撤销,会对公益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交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另外,即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总之,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对于经过公证以及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而且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即便财产已转移,赠与人也有撤销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