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女方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我和男朋友同居了几年,现在分手了。我觉得这几年我的青春都耗费在他身上了,想跟他要点“青春损失费”。但我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这种主张合不合法,能不能得到支持,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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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同居分手女方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尤其是在男女情感关系结束时,一方觉得自己在这段关系中付出了大量的青春时光,而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一种通俗说法。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青春损失费”这一赔偿项目。也就是说,“青春损失费”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是因为青春的流逝是人生必然经历的过程,恋爱、同居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投入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青春的“消耗”需要进行赔偿的法律逻辑。 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涉及到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问题,法律是会给予保护的。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中,虽然没有“青春损失费”的说法,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购置的财产,那么在分手时可以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若生育了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单纯以“青春损失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如果双方在分手时自愿达成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种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但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不想履行协议,另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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