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审查能否超出投诉事项?
我参与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并发起了投诉。我只针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投诉,现在担心相关部门审查时会超出我投诉的事项范围。我想知道从法律规定来看,政府采购投诉审查到底能不能超出投诉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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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审查能否超出投诉事项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首先,我们要明确政府采购投诉的定义。政府采购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质疑和请求处理的行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规定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应基于供应商投诉的范围。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政府采购投诉审查不应超出投诉事项。这是因为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供应商基于自身认为受到损害的具体事项提出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围绕这些事项进行审查,以保证审查的针对性和公正性。如果随意超出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可能会使审查缺乏明确的指向,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也可能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影响。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审查投诉事项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了与投诉事项密切相关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其他重要问题,即使该问题未在投诉范围内,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财政部门也可以进行适当调查。但这种调查必须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且要严格控制范围,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审查范围。例如,如果供应商投诉某项目的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但财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本身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关键条款,这一问题与投诉事项紧密相关且可能严重影响采购结果,财政部门就可以对该文件条款进行调查。总之,政府采购投诉审查一般不应超出投诉事项,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正义,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合理的拓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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