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在探讨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物保抗辩权是指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一权利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物的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体现了物保和人保在实现债权时的顺序和规则。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这种放弃行为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一般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例如,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自愿放弃物保抗辩权,愿意先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尊重其意思自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放弃物保抗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如果保证人的放弃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种放弃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保证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放弃物保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放弃行为。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真实自愿的前提下放弃物保抗辩权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但要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约束,以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