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心脏骤停能否认定为工伤?


上班期间心脏骤停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的定义。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然而,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心脏骤停并不直接对应上述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如果上班期间心脏骤停,并且满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那么就可以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如果不满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只是心脏骤停后经过治疗恢复了健康,想要认定为工伤就比较困难。但如果能证明心脏骤停是由于工作强度过大、工作环境恶劣等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过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作原因与心脏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际的工伤认定过程中,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总之,上班期间心脏骤停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判断。职工和用人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