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追究被挂靠单位责任?
我有一辆车挂靠在一家单位名下,最近这辆车出了交通事故。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挂靠的情况下,出事故后能不能追究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被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中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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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机动车挂靠的情况。所谓挂靠机动车,简单来说,就是个人或单位为了某种便利,将自己的机动车登记在其他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但实际的车辆控制和使用还是由挂靠人负责。 当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可以追究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呢?这是因为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被挂靠单位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参与车辆的运营,但它通过挂靠行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比如管理费等。同时,被挂靠单位有义务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运营安全标准。如果因为被挂靠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对于受害人来说,追究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挂靠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只能向挂靠人索赔,受害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就可以向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要求赔偿,这样大大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对于被挂靠单位来说,它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虽然在对外关系上,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都要对受害人负责,但在内部关系上,最终的责任还是由实际导致事故发生的挂靠人来承担。 总之,当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是可以追究被挂靠单位责任的,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而做出的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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