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下房屋灭失后能否再进行确权?

我家有套老房子,之前一直没办确权手续。最近因为自然灾害,房子灭失了。现在家里人对这房子的归属有争议,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这灭失的房屋进行确权,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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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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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规定下房屋灭失后能否再进行确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房屋确权的概念。房屋确权,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范围等信息,保障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这就好比给房子办一个‘身份证’,证明这房子是属于谁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当房屋灭失这一事实发生时,基于此事实行为,房屋的物权就消灭了。也就是说,房屋都不存在了,那么建立在这个房屋之上的所有权等物权也就随之消失了。 举例来说,如果一栋房子因为地震完全倒塌,从法律意义上讲,这栋房子对应的物权就消灭了。这是因为物权的存在是基于物的实际存在,如果物不存在了,物权也就失去了依托。 通常情况下,房屋确权是为了确定房屋的物权归属,既然房屋灭失后物权已经消灭,那么再对其进行确权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确权的目的是保障权利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而房屋都没有了,这些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房屋本身灭失了,但可能存在与房屋相关的权益。比如,房屋灭失后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保险赔偿金等。这些权益的归属可能会引发争议,此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这些相关权益进行确权,而不是对已经灭失的房屋本身进行确权。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按照民法典规定,房屋灭失后不能再对房屋本身进行确权。但与房屋灭失相关的其他权益,如果存在争议,是可以依法进行确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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