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是否可以有两个名字?
我一直有个疑问,户口本上能不能有两个名字呢?我有个曾用名,想知道能不能把它也登记在户口本上,不知道这样符不符合规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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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户口本上,是可以有两个名字的。通常来说,一个是正式使用的姓名,另一个则是以曾用名的形式存在。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该条例第三条明确指出,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这就表明,公安机关是负责管理和处理户口相关事宜包括姓名登记的法定部门。 而对于姓名的登记,公民在进行户口登记时,一般会确定一个正式的姓名用于日常使用和各类社会活动。不过在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会有曾用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当公民需要将曾用名登记在户口本上时,就属于户口登记内容的变更。 公民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能够证明曾用名使用情况的文件等。公安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就会将曾用名登记在户口本上。这样户口本上就会同时出现正式姓名和曾用名两个名字,并且它们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证明是同一个人的不同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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