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探讨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里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的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这套住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子,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这套房子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这套住房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男方在婚前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房贷,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男方,但男方需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这套住房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住房通常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女方在结婚前就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并且房产证上只有她自己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在离婚时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这套住房是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么这套住房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归一方,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男方在婚后继承了他父母的一套房子,他父母的遗嘱中明确表示这套房子只归男方所有,那么这套房子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这样的遗嘱,这套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判断这套住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住房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以及是否有特殊约定等多种因素。如果涉及到具体的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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