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下房产证是否可以要违约金?
买了房子,合同约定了办房产证的时间,但开发商逾期才办下来房产证。自己觉得权益受损,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具体索要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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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下房产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索要违约金的。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证件。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办理房产证,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期限条件,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参照相关标准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时间证明等,以证明开发商存在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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