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用录音笔偷录的录音具有证据资格吗
我牵扯进了一个刑事案件里,自己当时用录音笔偷录了一些觉得可能有用的内容,不确定这些偷录的录音能不能当作证据。想了解一下在刑事案件里,这种偷录的录音到底有没有证据资格,要是能用的话得满足啥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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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用录音笔偷录的录音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格。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证据资格,简单说就是一份材料能不能在法庭上被认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这说明从法律规定层面,录音作为视听资料是有可能成为证据的。 但是,不是所有偷录的录音都能作为证据。如果偷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别人私密空间未经允许偷录,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这种情况下的录音很可能不被认可作为证据。另外,如果偷录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也不行。例如使用法律禁止的窃听设备进行偷录。 只有当偷录行为既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录音内容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时,这样偷录的录音才可能具有证据资格,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也提到,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要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审核认定。这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对偷录录音的审查。 总之,刑事案件中录音笔偷录的录音要具有证据资格,得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关键就是要合法、真实、有关联。 相关概念: 证据资格:指一份材料具备在法庭上被认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依据的条件。 合法权益: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像隐私权、名誉权等都属于合法权益。 法律禁止性规定:明确被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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