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赔偿吗

刚协议离婚不久,在离婚过程中因为一些事受到了精神伤害,现在想知道能不能再去要求对方给精神赔偿,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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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是有可能另行提出精神赔偿的。 首先来说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简单讲就是在婚姻里,一方对另一方做出了像通奸、重婚、虐待等不好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让无过错方精神上很痛苦,这时候过错方就得给无过错方一些抚慰性质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表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有个关键前提,要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那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另外,这个请求必须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止、中断的 。 也就是说,只要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赔偿请求权,并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无过错方就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会受理。要是过了这个时间,或者之前明确放弃了,那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了。 相关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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