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票是否能抵扣以往的税额?
我公司之前有一些税额还没处理,最近拿到了新的进项税票,不太清楚这些进项税票能不能用来抵扣之前的税额。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上,进项税票是否有这样的用途,具体的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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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进项税票能否抵扣以往的税额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用企业进货时交的税,去抵减卖货时要交的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 对于能否抵扣以往税额,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以往期间存在应纳税额未缴纳,且本期取得的进项税票符合抵扣条件,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这里所说的符合抵扣条件,通常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并且,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限制抵扣。例如,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像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即使取得了进项税票,也不能用于抵扣税额,包括以往的税额。另外,如果企业存在税务异常等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进项税抵扣进行限制或调整。所以,企业需要确保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准确判断进项税票是否能用于抵扣以往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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