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最近遇到个纠纷,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做了勘验笔录。我不太清楚这个勘验笔录能不能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它的证明力强不强呢?是不是只要有了勘验笔录,案子结果就基本定了?希望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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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它是证据的一种形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勘验笔录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不是必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同时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这表明勘验笔录的制作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然而,仅仅有勘验笔录并不意味着它就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也就是说,法院会对包括勘验笔录在内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 如果勘验笔录的制作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案件相关情况,并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如果勘验笔录存在程序瑕疵,比如勘验人员未出示证件、未邀请相关人员参加等,或者其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合理的解释,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总之,勘验笔录只是证据的一种,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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