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会成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直接被告?
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是有可能成为直接被告的。下面为您详细阐述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交强险的概念。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分散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文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除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使保险公司成为直接被告。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相应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成为了直接被告。
保险公司成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直接被告,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也符合保险的功能和立法本意。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直接被告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