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登记与事实婚姻竞合时能否调解离婚?


在探讨无效登记与事实婚姻竞合时能否调解离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无效登记通常指的是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程序,从而导致婚姻登记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如果婚姻登记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该登记就是无效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当出现无效登记与事实婚姻竞合的情况时,对于能否调解离婚,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即便存在无效登记的情况,因为法律承认其事实婚姻的效力,在离婚问题上,是可以参照正常婚姻关系来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离婚的。 然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姻”,由于法律不再承认其婚姻效力,仅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一般不受理,除非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可以进行调解,但这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离婚调解”。 在无效登记与事实婚姻竞合的情况下,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可以调解离婚,而1994年2月1日之后则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调解”,仅对财产和子女问题可调解。总之,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