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在我国,领了的发票是可以作废的,但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首先来了解一下发票作废的基本概念。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如开票信息错误、交易取消等,需要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宣告无效,使该发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张发票不能再用来记账、报销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发票,作废的规定有所不同。以常见的增值税发票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具,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这里所说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发现错误或者其他需要作废的情况,一般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只要在开票系统里找到该张发票,点击作废按钮,系统会自动将该发票标记为作废状态。 如果发票不是当月开具,而是跨月了,那么就不能直接作废,而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开具红字发票有严格的流程和要求。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总之,领了的发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废的,但要根据发票类型、开具时间等因素,按照相应的流程和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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