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筑工地临时用工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在建筑工地干活,是那种临时被叫去做工的,不太清楚和工地这边到底算啥关系,想弄明白建筑工地临时用工是不是就属于雇佣关系呀,想了解下这方面准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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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并不一定就属于雇佣关系。 首先,在法律上,“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逐渐淡化。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身份如何,都统一称为“劳动合同制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 ,存在多种情况可能构成劳动关系。比如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雇佣关系一般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临时用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比如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相对较长工作期间,形成较为稳定权利和义务关系,那就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要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双方并无明显强制约束力,不具备长期性、稳定性特点,可能属于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 相关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以小时计酬,对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长有明确限制,在劳动权益方面有特别规定。 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关系,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基于劳务事项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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