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我之前有个官司,法院判决书已经确定了对方的债务。现在距离判决书生效有一段时间了,我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我想知道,这份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过了时间自己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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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民事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当判决书确定了债务后,从本质上来说,它已经是司法机关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最终确认。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判决书的作出意味着一个诉讼程序的终结。而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判决书确定债务这一事实本身,并非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所列举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判决书确定债务后,会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积极申请执行,这属于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从而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例如,债权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并启动执行程序,那么此时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所以,单纯的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但如果债权人基于判决书通过合法途径积极主张权利,比如申请执行等,则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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