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是否可以提管辖异议?


在讨论再审案件是否可以提管辖异议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再审则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管辖异议一般是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对于再审案件,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再审程序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实体或程序上的重大错误,而不是用于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在原审程序中,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提出管辖异议,如果在原审中没有提出,那么在再审阶段再提出管辖异议,不符合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原则。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形,即使在再审阶段,也可能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关乎到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例如,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这种情况下在再审时就可能会对管辖权进行重新审查。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再审案件不可以提管辖异议,但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则有可能进行审查。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及时行使自己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以避免在再审阶段陷入不利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