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需要原告同意吗?
我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里,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作为原告不太清楚被告提出这个需不需要经过我同意。要是不需要我同意的话,那岂不是被告想怎么弄就怎么弄,这合理吗?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在探讨管辖权异议是否需原告同意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其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如果受诉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而继续审理该案件,可能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例如,在一些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中,法律明确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案件被错误地受理在其他法院,那么就需要通过管辖权异议程序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法院审查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原告是否同意。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被告的异议申请。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对法院的裁定进行上诉。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不需要原告同意。被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