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能否在重审时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当你觉得某个法院不应该审理你这个案子的时候,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让更合适的法院来处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能否在重审时提出,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重审是指上级法院认定审理不当要求重新审理,或者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再审后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审理。重审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它是在原有的诉讼程序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允许当事人在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管辖权问题在一审程序中就应该被提出并解决。如果允许当事人在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不稳定,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和程序安定性的原则。而且,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当事人认可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权。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即使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重审时也可以提出。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级别来划分不同案件的管辖范围,比如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自管辖的案件有所不同。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在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合理且可能被法院支持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不能在重审时提出,但如果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问题,则可以在重审时提出。当事人在遇到管辖权相关问题时,最好在一审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及时提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