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探讨用工单位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时,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时,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过,工作岗位取消并不直接等同于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当用工单位岗位取消,劳务派遣单位应先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合适的岗位。只有在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务派遣单位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