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关系的职工能否认定工伤?


在探讨签订劳务关系的职工能否认定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劳动关系就像是正式员工和公司的关系,受公司管理;劳务关系更像是临时帮忙干活,按约定拿报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提及的“职工”和“雇工”,通常是基于劳动关系而言的。所以,从工伤保险认定的角度来说,签订劳务关系的人员一般不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签订劳务关系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就无法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伤,根据双方过错分担责任;要是因第三人导致受伤,劳务者可以找第三人或者接受劳务一方要求赔偿。 如果是劳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工作中受伤,一般按照普通民事侵权责任来处理。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劳务人员受伤,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签订劳务关系的职工通常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向过错方主张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