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与车辆挂靠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在探讨挂靠单位与车辆挂靠司机之间劳动关系能否成立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车辆挂靠司机和挂靠单位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案例认为,若车辆挂靠司机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工作由单位安排,报酬也由单位发放,那么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可以成立。例如,司机的日常工作时间、路线等都由挂靠单位指定,并且按月从单位领取固定工资,这种情况下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然而,也有很多情况下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在车辆挂靠模式中,很多司机是自主安排工作,自负盈亏。他们可能只是借用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输活动,挂靠单位并不对其进行实质 性的劳动管理。比如,司机自己决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客户,收入也不依赖于挂靠单位的工资发放,而是通过自己完成的运输业务获取报酬。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征,劳动关系通常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过,此答复主要针对的是工伤认定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挂靠单位与车辆挂靠司机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成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报酬发放方式等因素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成立或者不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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