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享有继承权?
最近家里涉及到遗产继承的事,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哪些人是没有继承权的。想具体了解一下,是有某些行为就会失去继承权,还是特定身份的人就不享有,希望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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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存在一些情形下继承人会不享有继承权。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那么其就丧失了继承权。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为了能得到遗产,故意把被继承人杀害了,这种情况下他就不能再继承遗产了。比如甲为了早点继承父亲的财产,故意杀害父亲,那甲就没有继承权了。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同样会丧失继承权。这是为了防止有人为了多拿遗产,去伤害其他有资格继承的人。例如乙和丙是兄弟,都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乙为了独吞遗产杀害丙,那乙也会失去继承权。 再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也会失去继承权。这里要注意虐待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行。像丁对年迈的父亲不管不顾,或者经常打骂父亲,情节很严重,那丁就可能丧失继承权。不过,如果继承人有这类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另外,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也会丧失继承权。这是为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实现。 受遗赠人如果有上述类似行为,同样会丧失受遗赠权。 相关概念: 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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