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工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我是一名征地工,最近面临一些工作上的变动。单位好像有一些调整,我担心自己的权益问题。想知道像我这种征地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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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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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单位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时,单位要给劳动者一笔钱。 对于征地工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这要依据具体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等情况;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如果征地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征地工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比如,用人单位未给征地工足额发放工资,征地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就可以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征地工如果认为自己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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